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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北京私人侦探被害激起千言万语

  四川在线日,北京一“私人侦探”在调查中被调查对象殴打致死。此事经新华社披露后,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上月在贵阳举行的中国私家侦探峰会上,刚刚以整体形象浮出水面的中国调查业为之震动,有关“私人侦探”的诸多话题再次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昨日,本报记者紧急采访了多名资深调查人士、律师及法学教授,他们观点各有不同,但毋庸置疑的是,“私人侦探”这一特殊行业能否合法化将再次成为社会探讨的焦点。 ———编者

  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称,“私人侦探”是一个模糊概念,容易让人与侦查联想起来,此案中的黄立荣只能称为商务调查员或资信调查员等。该教授认为,侦查是一种法律赋予公安等部门人员的特定权力,是一种公权,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有这些权力的机关才能进行侦查。调查就不一样了,谁都可以进行调查,只要没有使用国家法律禁止的手段,应该是合法的。

  该教授认为,黄立荣用望远镜监视、偷拍店内情况是否违法要具体分析,如果他拍到的只是员工上下班情况、店堂里的顾客等公众都能看到的情景,应该不算违法;如果他的望远镜有透视功能,偷拍到房间内部对方不愿让别人看到的场景,就可能侵犯了对方隐私权。商务调查机构采用合法手段调查,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就应该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被调查者可以不配合调查,但不能因此对调查者实施迫害。

  中国调查业联盟理事会成员、上海百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识途马先生说,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发现打伤、砸毁跟踪车辆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被调查对象殴打致死这还是第一次,实在太残忍了。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人侦探”坦言:“我希望执法机关早日将打人致死者绳之以法,给我们这个行业人员更多保护。”

  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孔祥彬律师认为,根据《宪法》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通信和通讯自由等,除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律师在办案中享有依法取证、调查权力外,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在未经他人允许情况下,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不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证据作用,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民事案件调查取证方面急需国家立法,明确社会调查机构的地位并规范调查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名曾是律师的资深调查业人士称:“严格说这是法律空白地带,法律不保护这种民间调查行为,会不会给人以法律不保护从事这种调查行为的人的误会?保护个人隐私,是否也意味着保护个人在暗地里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所以,法律应该赋予民间及社会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查权力,只要这种调查不伤害到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比如记者的暗访、保险公司对债务债权人的调查等,受不受法律保护呢?”他还认为,黄立荣虽然采取的手段不妥,但他毕竟是在帮助委托者行使调查权利,且在公共场所进行,并没有侵犯对方隐私,也没有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2月13日,一辆无牌照车在北京医院正门南侧扔下一具男尸后扬长而去。警方调查发现死者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名叫黄立荣,安徽人,死前受雇于北京市大海商务顾问公司社会调查部。据查,12月5日,黄受陕西省某民营制药厂委托调查赵君(此案主凶)的底细。12月13日,赵君同伙杨占利发现黄立荣用望远镜监视他们并拍照,遂邀约几个男子将黄拷打致死。目前,涉及“12·13”杀人抛尸大案的嫌疑人中有4名已被刑事拘留,两名嫌犯在逃。

  199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被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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