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私人调查

我国私人调查业务被明确禁止 私家侦探频频涉罪

  2010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4名“私家侦探”近日获刑。判决此案的法律文件称侦探公司通常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应该依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案例和法律文件表明,私人侦探的业务活动已经明确被禁止。私人侦探行业不再是灰色地带而是进入了“黑色地带”。

  2009年12月29日,一条消息引人关注,风光一时的“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社”——邦德调查公司大部分工作人员因涉嫌黑社会犯罪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2010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宣称,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4名“私家侦探”近日获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涛等4人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30万元。此判决一出,引起广泛关注。

  私人侦探行业频频涉法犯罪,使这个本来就在国家法律边缘地带生存的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

  2009年7月27日,北京朝阳警方将一起非法拘禁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等抓获,经讯问,张某供述,被害人黄某在2009年4月将其驾驶的宝马车开走后不知去向。于是他上网找到一个名为“天网”的私人侦探公司,想要通过私人侦探找到黄某。

  7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的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接待他的是该公司人员李涛。经过商谈,张某答应给付该公司佣金8000元,并提前支付了4000元定金,李涛则记下张先生提供的黄某的手机号码和车牌号码。之后,李涛联系到另外一家公司定位该手机号机主的位置。据李涛供述,他以前曾多次通过这家公司进行手机定位,这家公司将地形图通过QQ传给李涛,李涛再使用笔记本电脑接收。

  2009年7月25日,一袭黑衣的李涛开车行驶在路上,身旁放着的连接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中QQ突然响起并闪动,李涛点开对话框后,接收了对方发送来的图片。几秒内,图片传送完毕,一张卫星拍摄的地形图截图出现在他笔记本的液晶显示屏上,图上还醒目地显示他要找的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的千鹤家园。李涛很快将信息告知了张某。第二天,张某便纠集几人手持双管猎枪、弩、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千鹤家园,将黄某打伤并将之带至昌平非法拘禁。

  朝阳警方在对这起案件侦查时,意外发现李涛等人以非法调查他人隐私的形式获利,于是将其抓获。

  如果不是李涛等人提供的信息导致被害人黄某被非法拘禁引发该案,李涛和他的私人侦探所或许依旧从事着侦探业务。1981年出生的李涛和本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韩志、孙广海、王勇全都是辽宁省义县人,四人从小到大都在一起,十几年前一起来北京打工。因为没有学历,开始他们每月只赚千元左右。后来,听人说侦探行业赚钱,于是在网上挂出“天网”的信息。开始是黑着干,到了2009年4月便注册了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

  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侦探业务还不错,开业之初,他们就接到一个刘小姐的电话,刘小姐想要调查自己的男朋友有没有别的女朋友,要来刘小姐男朋友的电话后,李涛他们经过数天跟踪,果然在海淀中关村拍到了其男友与另外女友的照片。这笔业务他们向刘小姐收费6000元。

  还有一位家住房山的女士要求李涛他们帮助调查其丈夫有没有婚外情,约定收费1万元,这位女士先交了5000元的定金,后来经过调查确实没有发现这位女士的丈夫有外遇,人家还是把余下的5000元给了他们。

  据李涛等人交代,他们有个QQ群,里面大约有30或50名会员,都是全国各地干侦探这一行的,也可以说是个“侦探联盟”。这些人手中都有好多信息资源。只要能进入这个QQ群,大家互相信任,互买信息,还可以帮助定位,什么样的信息都能买到。查一个号对方向他们要800元,他们就给客户报1500元。手机定位,每个号对方要1800元,他们就向客户报3000元。在非法经营的短短半年内,李涛四人共“接了40多个活”,盈利高达21万余元,这其中李涛个人获利8万元左右,生意之红火、市场需求之旺盛可见一斑。

  跟所有的侦探公司一样,李涛他们也可谓是“家当齐全”,在法院宣布没收的清单里,详细列出了侦探工具如移动电话机六部、领导人子女花名册一本、照相机三部、摄像机两部、摄像机包一个、摄像机遥控器一个、GPS—TRACKER一套、跟踪器一个、望远镜两个、密拍设备一个、对讲机一台、密拍手表一块、账本一本、电台两部等。

  其实,就侦探行为本身而没有延伸出其他犯罪,判“非法经营罪”并不多见,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就判定这4位“侦探”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李涛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此案审判是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文件。

  记者看到,该份会议纪要是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联合下发的,对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现状,法律适用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机制都提出了详尽的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

  该文件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两类公司”,借助企业经营的形式,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活动。“两类公司”通常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两类公司”之间相互串通、共享资源,正向着产业化、网络化、联盟化的方向蔓延,逐渐演变成“机构设置完整、核心权力集中、内部约束严格、外部形式合法”的违法犯罪组织,应依法严惩。

  在“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的第一条中,该会议纪要写道:“对于‘两类公司’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对于向两类公司非法提供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但本案第一被告人李涛的代理律师——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刘文惠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目前私人侦探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

  由于当事人急于获得法院的轻判,本案的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作为代理律师要尊重代理人的意见,刘文惠没有做无罪辩护,但刘文惠还是在法庭上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她认为,非法经营罪原脱胎于投机倒把罪,是与生产经营行为密切相关的,违反市场管理法规,主要表现为垄断市场、哄抬物价等,以及未经许可从事专营专卖等行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主要在非法出版物,骗购外汇等。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对侦探公司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作出司法解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北京几部门发布的会议纪要,对打击不法侦探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预防此类行为引发的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会议纪要本身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立法。

  根据这个会议纪要,非法经营罪则几乎将侦探公司所有的业务都纳入进去,这个罪名对这个行业来说几乎是个致命打击。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像李涛这类案件的判决在北京已不是第一次。

  2009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社”——邦德调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村和他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公诉机关指出,“岳村有组织地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跟踪、拍摄、强行入侵他人住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这些内容,正是邦德公司的业务范围。

  公诉机关指控说,2001年以来,邦德公司非法经营额累计700多万元,高利贷的非法收入高达5000多万元。

  重庆邦德公司涉及的罪名还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2009年2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之后不久,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广州市一家调查公司的负责人周建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这一条点中了我们的死穴”,一家老牌调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通过这则案例,让我们感觉到整个行业的压力。如果更多的公司没有觉醒,将会有更多的类似案件出现。

  私家侦探秘密跟踪婚外情的主角,然后强行入室拍摄裸照,委托人只要交纳相应的费用,即可拿到裸照——这是得邦女子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得邦”)打着“维权女性娘家人”的旗号,向客户做出的承诺。

  2008年5月29日凌晨2时,在得邦为成都市民刘女士进行的一次“维权行动”中,私家侦探撬开一处住宅的防盗门,和刘女士一起冲进卧室,强行拍下了刘女士丈夫晓强(化名)和第三者的裸照。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将涉案的6人批捕。

  私家侦探在提供信息时,如果直接参与非法拘禁同样导致犯罪。文某某(女)与丈夫于199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有一女,二人在深圳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因家庭生活、公司经营等方面的矛盾长期积累,文某某于2007年初开始,专门从广州雇佣私家侦探李某某对丈夫罗某进行严密监视。 随后,文某某因强行监禁其丈夫15天被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而受雇于文某某的私家侦探李某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私人侦探的生存空间被挤压到最低。北京从事私人侦探行业的徐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像这种私闯民宅,非法拘禁等“低级错误”在大多数稍有规模的侦探公司不会存在。但这些人被判犯罪以后,影响的是整个侦探业的声誉,对行业的生存是个很大的打击。

  虽然,私人侦探活动和私人调查机构没有为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禁止,但是,公安部有行政规章明确禁止私人侦探行为。1993年9月7日 公安部 《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私人侦探所及其私人侦探活动虽然被公安部行政规章明确禁止,但是这类机构仍然不断涌现,有统计说这类组织在全国有一百家左右。当然,这些民间调查机构很少以“私人侦探所”冠名。但是,很显然,民间对于公安部的这一行政规章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许多民事、商务调查机构非常乐意将自己称之为“私人侦探所”。

  2002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社”——重庆邦德调查公司就是在这个规定出台后,第一个注册成立的侦探公司,“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社”也是因此得名。

  然而,允许注册并不意味着中国“私家侦探”禁令已开。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侦探类的范围。所谓的“侦探公司”一般都是以调查公司为名,从事商业调查。“私人侦探”行业目前还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私人侦探机构在进行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为获取高额的报酬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且极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从事多年侦探业务的重庆邦德调查公司,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组织地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跟踪、拍摄、强行入侵他人住宅,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北京的会议纪要中称“两类公司”通常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案例和法律文件表明,私人侦探的行动已经都包括在禁止的范围内了。私人侦探已经走到悬崖边,私人侦探行业不再是灰色地带而完全是进入“黑色地带”。

  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本身所具有的是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其中包括了法律风险,亦有其他的经营风险。而门槛的降低和行业的透明,大量的层次不同的人士进入私家侦探行业,不乏因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而导致经营失败,甚至惹上官司的案例。整体来说,这种打击是对整个调查行业的致命打击,而更多的公司没有意识到其中民间需求的动向,仍低级地处理类似的个人信息调查业务,其结果都是不言而喻的。

  如今,只要翻开任何一张县级以上的都市报纸,一个个小栏目广告里某某调查公司的广告便赫然入目,服务项目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婚情取证、专业跟踪、商业调查、手机清单、查号寻人、私人保镖、账务清欠及疑难杂事。这些调查公司就是私家侦探社在国内的称呼。但在我国,私人侦探未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确认其合法。从1992年中国大陆的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成立至今,围绕对私人侦探存废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到这一特殊行业的存在,相反私人侦探一直活跃在商务调查和婚姻调查中,有偿为当事人提供各类信息。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调查类企业或机构已经有两三万家,专业从业人员已经近20万人。事实上这些注册的机构,也都是以咨询服务、市场调查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但却从事跟踪调查、偷拍窃听取证等没有法律依据的业务活动。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私人侦探行业的现状,一位侦探公司负责人所言最为准确,“我们只能登记为调查事务所,侦探事务所无法登记。”他进一步解释说,“侦探事务所在中国的存在比较模糊,是在不合法但官方默许的状态下生存”。

  谈及此类现象,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成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私人侦探是对公权力的补充。现实社会中,人们不可能事事都通过公权机构获得自己的信息。这种公力救济的薄弱和真空需要有民间组织和机构来加以填充。所以,私人侦探有生存的必要。

  事实上大量私人侦探公司的存在,以及业务的广泛活跃,已说明这一行业有广泛的需求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虽然私家侦探已经客观存在并发展着,但以专门立法的方式承认他们的合法性,既不现实也无必要。现有法律同样能够调整私家侦探的行为,如果私家侦探一直按照法律的许可仅仅行使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或许争议也不会存在,其实是因为他们在调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违法手段,才最终导致了社会对这个行业的争议,因此,真正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如何规范和管理这个行为,这个观点也是多数人的共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军也表示,侦探们在履行职务中使用多种非法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秩序和廉洁管理制度等多类客体。因此,侦探行业在北京仍为非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也从公安部门的角度阐述了他个人的观点。首先,他明确了私家侦探在我国现阶段不合法,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同时,他又肯定了社会对私家侦探这一行业的需要,他指出,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参与治安,一定是世界警务改革的大趋势。私人侦探尽管现在有市场,而且有一定的发展趋势,甚至和世界上的警务改革的趋势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这个路还是非常遥远的。

  早在2006年,北京时代嘉誉调查中心负责人郭先生曾预言,中国的私人调查行业有可能在一两年内就消失。他认为中国的私家调查行业只有两个可能:一是有关部门出面制定相关的法律对全行业进行整治,规范行业秩序,让私人调查行业名正言顺地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在阳光之下;另一种可能就是任其毫无规范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徘徊,经历恶性竞争非法经营,在带来更多的问题后,最终只能导致全行业的崩溃。虽然他的预言没有实现,但通过司法机关频频对这个行业的违法行为的打击来看,或许此言不虚。

  对私人侦探业本身而言,把侦探行业公开化和合法化的诉求一直没有停止过。 有关部门2002年12月6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在重庆和杭州召开了“中国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和“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并且在前次会议上通过了《前进中的中国调查行业》的“纲领性”的行动指南,在后一次会议上提出了“阳光下的调查”的口号,但是,这些活动都显得较为松散,所通过的文字性材料也确实比较“纲领”,未能对处于地下与半地下状态的侦探行业起到很好的规范约束作用。就算是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杭州峰会,也没有制定一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章程性质的规范。

  2004年6月,被称为侦探第一人的孟广刚乘着公安部将首次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10个大城市公开调研私人调查服务机构的东风,欲发起“首届中国私人侦探论坛暨成立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备会)”,按照预定的会议程序,6月6日至6月8日,“侦探”们准备成立协会的“筹备会”,并选举出会长、副会长及组织机构人员,确定《协会章程》、《中国私人侦探宣言》等一系列文件,大会还欲内部出版中国私人侦探的第一本刊物《侦探》。然而,这场还未正式启动的“筹备会”,被沈阳市民政局认定为未经民政部审批,擅自开展社团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如此,中国私人侦探业对自身的管理和规范还只能停留在“无法无天”的低级自律阶段。

  回过头看,当时重庆中国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上与会者声明的态度:一是与“私家侦探”划清界限,以商务调查公司、商品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社会调查事务所等名义参会的“私家侦探”为自己所下的定义是“调查员”;另一点极力强调的是,不要将调查行业定位在“查二奶”上,而忽略了一直为之努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等内容。

  虽然侦探公司在诸多方面踩在法律的红线上,但规范的侦探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行业打假等调查事务上,还是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起到积极的作用的。

  将所有的侦探公司统统查处似乎不现实,这也是国家司法部门没有出台明确司法解释的原因。或许只有承认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让其从“半地下”经营转变为“地上”的公开经营,然后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加强对私人侦探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对私人侦探机构的注册登记和业务范围管理,才能使私人侦探以良性且有序的方式服务于社会。然而,这毕竟是美好的愿望,真正实施起来可能会困难重重。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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