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私人调查

暗访常熟私家侦探社武汉调查公司

  中国江苏网2月28日讯 常熟一家追债、调查婚外情等业务的商务咨询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大量个人信息,2013年12月,该公司负责人及三名员工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常熟法院判处刑罚。记者了解到,这种挂着“市场调研”牌子的公司,做着非法调查买卖的“私人侦探社”还真不少。

  在常熟招商城地区,经常能够遇到散发的小卡片,以及介绍“业务”的相关手机短信。“只要您能提供一点点线索,我们就能知道他是谁,他在哪,他有多少财产”这就是“私家侦探社”常见的广告语。

  记者近日以债务人跑路为由,电话联系了一家“私家侦探社”。在电话中,对方自我介绍是“刘探长”,并向记者简单介绍了收费标准。“刘探长”承诺:“收你钱财,就一定给你办事,一周之内帮你找到欠钱者。”电话中,对方坦言,他们的工作并非合法,因此需要谨慎办事,他要求按照他们的方式约见记者。

  按照刘侦探的电话指示,记者将汽车停在了服装城的停车楼,下楼后,刘探长在电话中说:“让我看到你是一个人,然后把手机关掉,一分钟后有人会过来接你的。”果不其然,不一会就有一辆普桑驶过,一名男子将记者带上了车。

  汽车七拐八弯,将记者带到了一栋城乡结合部的居民楼,记者也见到了这名操着福建口音的刘探长。刘探长向记者介绍,找人需要收费2000元;如果再追讨债务需要另外收费,而且并无相应收费标准,只是凭借记者说的“10多万”,他说道:“5%,5000吧,先付一半,找到人收了钱,再付剩下的。”

  在和刘探长的沟通中,记者了解到,在岁末年初财产调查是这些“侦探社”的主要业务,而在平时还有大量的婚外情调查。武汉调查公司在和记者的约见过程中,刘探长的电话也响起过几次,听上去像是要求查对方的账目和经营情况,并希望追讨债务。

  为了消除记者的不信任感,刘探长向记者展示了GPS定位器,他向记者介绍说,安装在汽车底下,无论走到哪,都能知道他的去向。刘探长边说边打开电脑向记者展示了已经安装的定位器,在电脑软件中行车轨迹能够具体到街道。另外,一些偷拍设备,录音设备都让记者大开眼界。

  对于这些设备,刘探长直言不讳地说道“这都是违法的买卖,都是从网上买的”。因此,刘探长处事也非常小心,他和记者说:“我们在外面需要两头小心,一边是公安那头;另外还有被调查的另一头,有时候被发现,他们中的一些人会打击报复。”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常熟有不少类似机构,其中一些甚至有经营执照。这些被工商批准的营业执照大多登记着“商务调查”等类型,经营范围以市场调查、商务信息核验等。记者从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了解到,这些公司大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注册为商务服务业,但是具体核准的经营范围并无大纲要求,丁姓科长介绍说:“这些都是企业主自己申请的,只要他们手续齐全合法,我们就核准。至于以后他再有哪方面违法,就由相关部门再对其处罚。”

  这些挂着“商务调查”抬头的公司,其中不少都涉及违法的侦探活动。记者利用私人关系联系到一位曾经的“侦探”马超(化名),他告诉记者,常熟大多数“有证”的私家侦探都是“挂羊头卖狗肉”,都是借着其他公司的外壳做经营。

  马超以前从事“私人借贷”,后来也帮助客户“清欠”,接着不断有人上门寻求帮助,甚至要求找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证据。马超和记者说:“既然有市场需求,我就去做了,而且生意还不错。我那时手边刚好有几个小弟,就帮忙一起弄。

  工具网上都有,再花些耐心去跟踪,总能找到线索,我知道很多公司都是这样开始的。当然网上还有很多小广告,那些不能信,基本都是骗钱的,收了定金就找不到人的那种。”

  马超告诉记者,近几年由于社会上债务纠纷以及婚外恋的情况较多,他的“侦探社”都以这些业务为主,由于市场量巨大,他甚至还有来不及做的买卖。他和记者说:“我们有时候生意来不及接,甚至一些律师都会找我们搜罗相关证据。”

  不过马超也告诉记者,有些搜罗的证据却不能在法庭上用,因为证据本身就是非法获得的,也正是这些他还差点被起诉。为此,他放弃了侦探社的经营。

  记者随后也采访了常熟法院陈洁法官。据了解,“私人侦探”活动主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此,国家也在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私家侦探尽管有所谓的“市场需求”,但是他们的信息以非法获得为基础,侵害了公民权益,而且他们通过违法手段搜集的所谓证据并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

  常熟一家追债、调查婚外情等业务的商务咨询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大量个人信息,2013年12月4日,该公司负责人及三名员工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常熟法院判处刑罚。

  2008年9月,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商务信息调查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的主要业务为接受客户委托,通过网络购买、安装GPS定位跟踪仪器、跟踪、密拍等手段做婚外情、债务人、财产情况等调查。2009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王某先后聘用陈某、周某、刘某三人,多次接受他人委托,采用上述秘密侦查手段,非法获取公民户籍信息、车辆轨迹信息、旅馆住宿信息、通话记录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00余条,并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周某、刘某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法院分别判处王某、陈某、周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九个月、八个月,责令四人退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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