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2017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保证和承诺,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7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7年4月27日在《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等事项。同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洲贸易广场B座22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伟兴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以及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人共7名,代表股份10091885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1.5945%。
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6、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参与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5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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