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私家侦探

北京首例私家侦探“殉职” 中国调查业处境尴尬

  北京首例民间调查者在侦探活动中死于非命,与此同时,中国调查业峰会举行,公、检、法系统人士参加,力图寻找中国民间调查业的出路。调查业内人士认为,调查业为取得政府部门信任奔走呼吁了10年,但可能因首例“私家侦探”之死,再次陷入停滞不前的僵局。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对这一地下行业,是彻底封杀还是给予合法“名分”,已到了必须决断的时候了。民间调查业再度陷入生死未卜的尴尬境地。

  据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介绍,2003年12月13日,一辆无牌照轿车驶至北京医院正门南侧,扔下一具男尸后扬长而去。警方调查发现,死者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名叫黄立荣,安徽人,做过律师、保险推销员等,平时早出晚归,死前受雇于北京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社会调查部,工作范围涉及商业调查、处理债务以及个人隐私等。

  从警方披露的情况看,黄立荣之死源自一起商务纠纷:1997年,赵君与陕西省某民营制药厂签订“止脱生发药品代销合同”,但之后赵君在报纸广告中夸大了药品疗效,2002年药检部门撤销制药厂的广告批文,禁止制药厂在全国范围内做广告。此后,制药厂与赵君结怨。

  2003年12月5日,制药厂派人到京,与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委托黄立荣等人调查赵君的底细。赵君是位于建国门附近的紫禁城国医馆的老板。12月13日,紫禁城国医馆业务经理杨占利发现黄立荣用望远镜向店内监视并拍照。杨占利随后叫来几个男子,将其围住施以拳脚,赵君和一店员将黄立荣拖至后院继续拷打,其间他们从黄立荣的手包中发现几张纸上写着赵君和公司几个主管人的姓名、年龄等情况。经过20分钟的拷打,黄立荣死于非命。7天后,犯罪嫌疑人中有4名已经被刑事拘留,目前,仍有两名嫌疑人在逃。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杀人案,但在“私家侦探”和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调查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迟早的事情,这不过是民间调查业诸多问题的一次集中爆发,痛苦才刚刚开始。

  中国调查业联盟理事会理事长李长旭认为,此事对刚刚起步和处于边缘状态的中国调查业有负面影响。调查业为取得政府部门信任奔走呼吁了10年,可能因为这件事情再次陷入停滞不前的僵局。

  就在案发后警方尚未公开案情的那几天,2003年12月19日至20日,“万马论道·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在杭州召开。这是继2002年重庆峰会之后,私人调查业对这个新兴行业的命运和前途再度进行学术上的交流和讨论。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会议有公、检、法系统代表参加,很多人也因此而认为,调查行业将浮出水面,云开雾散。

  “私家侦探”在我国并不为法律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但事实上,一纸禁令并未遏制住“私家侦探所”迅速发展的势头。各类冠以“调查事务所”、“事务调查所”的私家侦探所越来越多。一大批调查公司以公开的、半公开的甚至是隐蔽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生活中。

  “私家侦探”在法律的边缘行走、在夹缝中生存,造成了这个行业极不规范、良莠不齐、问题重重。这引起了业内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重视,纷纷就这一敏感话题发表看法,“私人侦探的存在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的争论近年来始终没有间断。而业内人士更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早日制订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这个行业的成长。

  在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上,一份名为“中国调查员联盟规则”和一个“调查员培训计划”初露面容。与会代表表示,将送交有关部门,以督促有关条例的出台。对于这次规模、影响都较大的“私家侦探”的聚会,政府有关部门选择了沉默的态度,这令业内人士又惊又喜。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一名“私家侦探”被杀,这使得民间调查业内再次笼罩在不祥的阴影之中。官方的沉默未必意味着默许,全面封杀的可能依然存在。

  乐观一点说法是:“私家侦探”之死,势必引起有关部门对民间调查业的高度重视,也必将给行业带来变化,只是这个变化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可能,前途难卜。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是京城某调查公司的顾问,他接受采访时说,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发现后打伤、砸毁跟踪车辆、设备的事情时有发生。去年,广州一家调查公司的一个调查员在调查制假的时候,被识破遭殴打,虽然他再三表明身份,周围同伴也极力营救,但还是被制假方雇请的人员殴打致残。

  这位律师说:这一行有个不成文的原则,那就是宁可放弃也不要冒险。因为这个行业的从业行为是在法律边缘行走,法律不保护这种民间调查行为。

  大街小巷到处都可以看到“私家侦探、有求必应”的牛皮癣广告,显示了这个行业的不规范。据律师介绍,调查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绝大多数远远不能达到客户的要求,能从事较高端调查业务的公司寥寥无几。超范围经营在圈子里是公开的秘密。行业内没有一套完整的行业操作规范以及为大多数从业人员所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行业的不规范也造成对从业人员管理中存在种种问题。一些人随便租一间房,拉几个人就成立了“侦探所”,“只要客户有要求,什么手段都可以用。”有的人在掌握到一定的证据后,反过来敲诈委托人或调查对象。“私家侦探”由于超范围经营、侵犯他人隐私权、诈骗等被查处甚至被判刑的实例并不罕见。这也是对“私家侦探”合法地位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业的不规范也给委托人和从业的“私家侦探”带来隐患。据了解,北京这起“私家侦探”被殴打致死案发生后,该“私家侦探”受雇的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立刻发表声明称,这名“私家侦探”并非本公司员工,亦非本公司关系企业员工,其与本公司向来无任何雇佣或者合作关系,与委托人亦向来无任何业务往来,并强调:“本公司任何业务之开展均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对抗公共利益为前提。”

  调查公司为保护自身,否认与“私家侦探”和委托人的关系,因为这名“私家侦探”和委托人都未与该公司签订合约。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导致一旦出现问题,“私家侦探”和委托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总结说:很多调查公司不是正规的部门,也没有较强的实力,因此不可能有严格的制度和严密的配合,往往是单枪匹马,一旦暴露,后果不堪设想,生命安全难有保障;“私家侦探”在调查中往往是无孔不入,网罗所有可能得到的信息,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侵害国家利益;另外,“私家侦探”容易触犯刑事法律;他们获得的情报,很可能被利用,作为敲诈、要挟的证据。

  “私家侦探”名不正言不顺,前些年,大多数还只能在街头的电线杆和居民楼的墙壁上张贴一些传单,可如今在许多大众媒体、甚至不乏一些颇有影响的媒体上,已充斥着“私家侦探”们公然招揽业务的广告。据介绍,目前,仅北京市冠以“调查公司”、“咨询公司”名号,在北京各大报纸上做类似侦探业务广告的公司就有四十多家。

  1992年上海出现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1年后公安部明令取缔“私家侦探”,尽管首家“私家侦探”机构夭折,但“私家侦探”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仍以各种形式或名义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专业调查机构、调查业从业人员近20万人。一些具有“私家侦探”性质的规模较大的调查公司已经达到了上百人的规模。一些公司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很多律师、退休公安人员、退伍特种兵,甚至一些法学博士、专家也进入了这个行业。

  在十多年中,“私家侦探”们始终没有“名分”,工商机关也没有批准一家私人侦探所的执照。那么,是什么吸引了如此多的人投入到“私家侦探”这个行业呢?

  据业内人士介绍,尽管“私家侦探”始终存在于地下,但收益却相当可观,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巨额暴利无疑是这个行业屡禁不止的原因。

  根据中国侦探网的数据,中国每年的经济合同履约率不足30%,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直接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而很多债务追索、产品质量调查都需要企业来承担,这造成企业对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调查人员的大量需求。“私家侦探”更多的是吃隐私这碗饭,其中最大的一宗业务就是帮助妇女侦查“第三者”。

  “名分”之争一直使“私家侦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有律师认为,要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业必须要有立法的授权、可以申领营业执照等,目前私家侦探的关键在于是否拥有调查权。

  北京某调查公司称:“我们公司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按时按量交税,开办近十年,从来没有因为违法事件受到过查处,合不合法的问题根本不成为问题。”

  有律师也提出,每年各地各区的工商局都在不断地签发各类调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也年年都收到相应的税款。如果要讨论合法不合法,只能是在操作方式方法上讨论有没有违法的现象。

  大多数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调查公司都认为自己是合法经营,但超范围经营、经营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的不在少数。

  具体到北京这起“私家侦探”被殴打致死一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侦查是一种法律上赋予的特定权力,是一种公权,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是有这些权力的机关才能进行侦查。调查就不一样了,谁都可以进行调查。只要没有使用国家法律禁止的手段,就应该是合法的。此案的“私家侦探”用望远镜监视、偷拍是否违法也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被调查人认为“私家侦探”违法,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按法律规定处理,而不能自行处置。

  而事实上,“私家侦探”在调查手段上是否合法很难判断。有人认为,“私家侦探”在进行民间调查时死于非命,这一事实凸显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中的法律盲区。一方面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另一方面又规定除了公安、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调查取证权,法律的空白让人无奈。正是由于这个法律空白的存在,为“私家侦探”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也让有关部门对“私家侦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目前,一些法院已经认可了“私家侦探”提供的证据。

  司法制度上开了口,使得“私家侦探”行业更加泛滥,业内良莠不齐,问题重重。而相关的管理措施却始终处于空白状态。

  “私家侦探”供需两旺,是因为有庞大的市场需求。那么,为什么不能给“私家侦探”一个“名分”?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法律界人士的说法仍是针锋相对。

  反对者认为,“私家侦探”获取证据手段易违法,证据证明力不好确定;容易侵犯隐私权;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措施,不易对其管理和规范。

  支持的意见是:看待一个行业,首先应当看这个行业是不是社会需求,这个行业对社会是否有益或是否是对社会有益的补充,是否能起到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作用,不应只看这个行业里的个别现象。至于从业者素质难以保证、委托人目的难以确认、工作方式、收费标准、管理等方面难以规范等问题,都是由于这一行业处于地下、半地下状态形成的。惟有实体合法了,程序才能真正规范。

  大多数法律专家和业内从业者都认为,对于私家侦探这一“行业”,“捂”是捂不住的。以前采用的管理方法是“堵”,但又堵得不彻底,取缔一批,又出现更大的一批。

  专家在争论,但争论似乎一下难出结果,而民间调查业存在的问题随着这个半地下行业的壮大却越来越突出地反映出来,到了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正视的程度。一个“私家侦探”死了,随后可能会有更大更严重的问题在这一行业出现,有关部门对民间调查公司的管理上“缺位”的状态不能再延续下去了。

  有网友提出:北京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案件的发生告诉我们,不能让“私家侦探”继续在爱与痛的边缘徘徊,有关部门应该真正正视“私家侦探”这一社会现象了。要么依法取缔,要么给予其合法的生存空间并制订行规。不然,以后还会有别的“私家侦探”步黄立荣的后尘。这种血的惨剧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私家侦探业的理性思考和研究,正视这一社会现象,尽快解决其存在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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