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私家侦探

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家侦探”

  跟踪、盯梢、偷拍、追债……在长沙街头,活跃着一个专门从事这类职业的特殊群体。他们常常藏在隐蔽处,观察调查对象

  由于对“私家侦探”管理的缺失,造成该行业良莠不齐、名实不符,他们注定只能是见不得阳光的“福尔摩斯”

  2月25日8时不到,记者在小吴门附近见到长沙邦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明时,他正准备赶往宁乡,受客户黄某委托调查“老赖”肖某的下落。

  几年前,肖某做生意时缺乏流动资金,陆续从黄某处借了6万元钱,由于是朋友关系,其中的1万元钱还没写借条。谁知肖某做生意亏了本,自然顾不上还这笔钱了。后来,他干脆玩起了失踪。被此事弄得焦头烂额的黄某,只好求助于有“长沙福尔摩斯”之称的王志明,并承诺待追回此款后,将拿出30%作为报酬。

  王志明从黄某手中获取了肖某的照片及户籍证明,马上来到肖某家中进行调查。其家人反映,由于上门讨债的人很多,肖某长期在外面东躲西藏,偶尔回家一次也是来去匆匆。但他们拒绝提供肖某的任何联系方式。“我当然不可能24小时守候在肖某家周围。”王志明说,他找到肖某的邻居家,付给其200元钱报酬,要求只要发现肖某回家,务必在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他。“不想,该邻居竟爽快地答应了。”

  一天下来,王志明终于了解到肖某大部分时间在长沙,平时十分警惕。“今天的事还算比较顺利,我们有时为了找人,经常要跟踪好些天。这些人往往行迹诡秘,大部分都是一些不好对付的主。”接下来,王志明需要通过特殊手段确定肖某在长沙的具体位置。他和黄某约定的时间是20天,“只要找到肖某了,我们就算完成了任务。其他的事,就靠黄某自己去办了。”

  现年48岁的王志明只是长沙众多“私家侦探”中的一员。他还像模像样地在工商部门注册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业务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虽然上面并无“私家侦探”的内容。

  王志明他曾在某部队特务连服役6年,担任一位高级首长的贴身警卫员。多年的警卫员经历,练就了他的一双“火眼金睛”,凡事总喜欢在脑海中琢磨琢磨。

  从部队回来后,王志明在望城老家从事了多年的农村基层工作。后来,他又来到长沙从事科技培训、物业管理等工作。但这些工作总不能让他“提神”,他觉得自己活得很压抑,有一种“有劲无处使”的感觉。“必须换种活法,才不会枉活此生!”他的头脑中满是这种念头。

  2007年的一天,王志明从媒体上看到关于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活跃着一批“私家侦探”的报道,觉得很是新鲜。在长沙街头巷尾,也遍布着类似“私家侦探”的广告。他上网一查,发现这是一个挑战性强、收入高、有争议的职业,当然也是一个高风险职业。

  王志明将自己的想法和朋友们一说,大家都支持他干“私家侦探”。“你在部队干了那么多年,侦察经验丰富,还有谁比你更适合这个职业?”

  但王志明到工商部门一打听,对方回答不能注册“私家侦探”机构,只能注册信息咨询类公司。他从部分从事“私家侦探”业务的同行那里了解到,他们也只是注册了信息咨询类公司。

  王志明的长沙邦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很快挂牌成立了。他定下了这样几条原则: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决不干违法乱纪的事;接单前充分了解成功的几率有多大,决不乱拍胸脯乱表态;调查婚外情时,尽量化解矛盾,决不火上浇油。

  广告打出来后,很快便有人找上门来了。事主是一位50余岁的大学退休女教师,家中经济条件富裕,小孩事业有成。但她总怀疑在长沙某单位当老总的丈夫李某,与自己的一位离异姐妹戴某关系暧昧,却一直苦于没有证据。为此,她哭过闹过,甚至动了自杀的念头,但丈夫始终不肯承认。听说了这位事主的讲述后,王志明又喜又忧:喜的是公司刚开张便接了第一笔业务,是个很好的兆头;忧的是如果他们调查的情况真如该事主所言,恐怕又要破坏一个幸福的家庭。

  根据该事主提供的情况,王志明和助手经过2个月的调查,很快查明了相关情况:李某经常在下午下班后去戴某家中吃饭,一般要呆到晚上八九点才离开;双休日时,李某经常开车和戴某去超市购物,两人关系亲昵。由于不能私闯民宅,王志明和助手无从知道李某和戴某到底在家中干了些什么。该事主听到这些情况后,顿时大哭失声。“听说他们后来离婚了,但我并没有感觉到成就感。”王志明说。

  由于王志明讲究服务质量,且收费公平合理,他们公司的业务逐渐多了起来。从债务纠纷、婚姻调查到找人寻物,几乎无所不有。

  “目前工商部门尚未开禁‘私家侦探’业务,像我们这类机构还算基本合法的,有正式的营业执照和固定办公场所,怎么说也还算游走在法律边缘。其实长沙部分从事‘私家侦探’业务的人员,一无办公场所,二无营业执照,随便打个广告登个电话,便可以对外招揽业务,出了事往往连人都找不到。”王志明说。

  记者随便翻开一份报纸,“觅珍调查”、“鹰鹫天下”、“猫捕调查”、“诚信侦探”之类的调查广告屡见不鲜,上面赫然写着“专业诚信保密,商务婚姻债务调查,特快调话单”等字样。“这些人,实际上就是从事‘私家侦探’业务。”王志明介绍道。

  记者按照广告上所留的电话,随便打了几个过去,要求了解其中的情况。但对方一听说是记者,要么说很忙没时间,要么干脆将电话挂断。他们的警惕性之高,令记者徒叹奈何。

  “这个行业太复杂了,一般都不喜欢抛头露面,人员也是良莠不齐。至于他们所说的那些高科技设备和手段,绝大部分都是吹牛。”王志明一语道破天机。

  王志明告诉记者,由于有关部门对“私家侦探”的管理尚处于真空地带,不少人嗅到了其中的商机,纷纷进行仿效,于是大量的“私人侦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仿佛不论什么人都可以干这一行”。但大部分人开办“私家侦探”机构的惟一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于是导致各类问题纷纷出现。王志明气愤地说:“有人收了客户的高昂费用后玩失踪;有人收了客户的钱后却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这些行为,极大地败坏了干我们这一行的声誉。”

  如果说“私家侦探”行业的部分害群之马的所作所为令人深恶痛绝的话,那么,“私家侦探”的无名无分更令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头痛不已。王志明告诉记者,尽管“私家侦探”像一个无名无分的“私生子”,“但我们确实干了很多有益于社会和个人的事,为一大批讨回了公道,让那些出轨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赋予“私家侦探”调查和取证的权力,为了尽可能地规避法律风险,王志明要求同事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想方设法将侵权行为降到最低限度。如发现被调查对象出轨的证据后,他们一般不会进行偷拍或强行夺门而入取证,而是马上通知委托人赶过来抓现场。

  记者还听说了这样一件事。长沙某公司老总张某受朋友之托找“私家侦探”调查某人的情况。张某按照广告联系到了一位“私家侦探”,该“私家侦探”满口答应可以搞到张某朋友所需要的资料,但开口就要2万元报酬。几经讨价还价,张某先支付了8000元钱,承诺拿到资料后再付清余款。交完款后的几天,面对张某的追问,该“私家侦探”总说“正在进行”,到后来干脆找不到人了。张某只好自认倒霉。

  湖南启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毛英多年来一直关注着长沙“私家侦探”行业的发展。2月24日,她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私家侦探”在不少西方国家已成为一种像律师或医生一样的普遍职业,是一项正大光明的工作,应该说“私家侦探”的前景光明,这一行业的春天或许很快就会到来。

  毛英说,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大量“侦探公司”,这类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信息调查、债务追讨、信用评估等,但这类公司在注册时却多冠以“信息咨询、商务调查”之名,名实不符地反映了该类公司的尴尬状态。其实,这种尴尬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下发了一则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上面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随后,公安部等国家部委先后于1995年、2000年下文,明令禁止开办各类讨债公司。虽然2002年调整后的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中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私家侦探”禁令已开,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而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侦探类的范围。

  连日来,记者采访了好几个“私人侦探”,发现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指引,加之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以及行业监管不到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出现了种种弊端:首先,对委托人而言,由于其与侦探公司之间的业务委托往往是通过口头承诺,双方对于具体委托事项及要求、预期结果即便有一个明确约定,但如侦探公司承诺没有兑现而发生争议,委托人最终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侦探公司行业内没有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和制度,收费比较混乱。其次,对于第三人而言,由于侦探公司缺乏监管,在开展工作时调查手段往往有点过激,容易侵犯其隐私权。

  毛英认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将更加细化,个人事务的处理会越来越需要相应机构代为处理,普通公民由于专业技能、时间、精力等因素的限制,会有大量信息调查收集工作无法进行,很多时候确实需要“侦探公司”来开展相应的工作,这样一个市场的存在,也就为侦探公司的存在提供了可能的土壤。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8条规定,也对在法定条件下采取一些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认可,无疑为在市场中隐身的侦探公司注入了兴奋剂。

  在我所住的小区里,常常能看到张贴的“私家侦探”广告。出差到其他城市,也能看到相类似的情形。“私家侦探”对许多人来说,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其实,那些在工商部门注册为“调查公司”或“咨询事务所”之类招牌的公司,大多在超范围经营侦探业务。对于这些“打擦边球”的公司,按理说应该取缔,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公司在全国数以万计,差不多每个地方都存在。

  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双方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时候,不论是调解、仲裁或诉讼,哪一种方式都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且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获得的音像资料都可以进入法庭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但是证据不是现成的,普通老百姓没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在民事案件中“私家侦探”的作用在这方面也就越来越大。

  “私家侦探”现在还不是一个合法职业,但却有一定的社会需求。我认为,与其让“私家侦探”无序地任意发展,不如让它合法化并出台相关的法律,对它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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