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私家调查

非法调查婚外情 私家侦探被判刑

  辽宁省沈阳市一私家侦探公司在接受了客户“调查婚外情”的请求后,非法使用技术手段,锁定被调查对象的所在位置。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日前认定该私家侦探公司的负责人杨猛和两名员工,以及一名帮忙提供技术支持的朋友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审分别判处4名被告1年零6个月至1年零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杨猛今年29岁,沈阳市皇姑区人,初中文化。2007年,成立沈阳一诺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员工有3个人——他本人、妻子王某、雇员徐某。公司对外自称,“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作风正派,技侦设备先进,优质高效的调查队伍。并长期聘用政法、法律、执法部门、银行、安全部门的在职人员作为我公司的事务顾问”。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阳一诺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成立后,常有客户咨询、委托调查婚外情等事务,于是杨猛找到在某通讯运营商沈阳分公司工作的梁某帮其查询、确定手机机主所在位置。此后,杨猛又让梁某在其家中安装了通讯运营商内部使用的网络平台并获得了两个软件。这样,可以自己查询手机用户的密码,进而查询手机话单等信息。当一些手机用户的密码是初始密码时,杨猛又通过伪造手机卡的方式,通过通信公司对手机用户的初始密码进行修改,从而获得用户的相关信息。

  在杨猛的客户中,除了普通市民,还有其他的“私家侦探”。在对方提供要查询的手机号码后,杨猛以150元至24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信息卖给对方。2007年至2008年的一年间,杨猛共查询了290个手机号,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08年10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了杨猛的犯罪行为,很快将他和梁某、王某、徐某抓获。不久,检察机关对此4人提起公诉。200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猛、王某、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梁某则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为此,判处杨猛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其他3人也均被判刑。杨猛等4人还分别被处以人民币1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我国在网络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也持续大幅上升。对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我国《刑法》第285条仅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作了规定。而当前绝大多数攻击侵入的是普通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站,无法适用该条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即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专用程序、工具罪。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沈阳一诺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的杨猛、王某、徐某,利用在某通讯运营商沈阳分公司工作的梁某,多次非法使用技术手段,查询、确定手机机主所在位置,获取用户信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专用程序、工具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特征:犯罪主体是任何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人;行为人实施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主要是指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或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的等情况。

  本案中,梁某为沈阳一诺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的杨猛、王某、徐某提供某通讯运营商内部使用的网络平台,使杨猛等人多次查询其他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获暴利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提出了两个标准,一是侵权标准,二是违法标准。

  一个因侵权得来的证据首先是不合法的,但是否违法还需进一步的判断,这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违法的证据在原则上是不能采信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因为不合法的证据不都是没有价值的证据,有些对于案件的实际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证明力,所以不合法的证据通过某种形式补正后,可以进入到审判当中来,某些轻微侵权中损害客体轻微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又是不可或缺的,可直接纳入到审判过程中来。至于严重侵权,损害客体较重的,就直接判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纳。

  请私家侦探调查婚外情,取得的证据首先是不合法的,能否作为呈堂证据使用,主要看其调查过程中是否违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损害客体的程度而决定。

  在本案中,私家侦探公司非法使用技术手段,取得证据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取得的证据必然是违法证据,更不能作为呈堂证据使用。

  婚姻本应与美好、温馨、幸福相连。但生活中,婚姻的小船却时有触礁。法律为了保护弱势一方,对婚外情的惩罚也有相关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对婚外情惩罚的过程并不顺利,作为受害一方如何就婚外情取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关注。

  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自家取证可被采信。如果破门而入,在自家内,用照相机、摄像机拍下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很多法官对这样的取证是采用的,也会据此支持受害方的诉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过错方向配偶支付过错赔偿金。在自己家里拍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要注意,行为不能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不要有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私闯民宅“捉奸”不合法。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得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证据取得的方式一定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也可能不被法院采用。

  3.公共场所取证有效。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过于亲密接触的少,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建议多收集证据组成证据链,受害方看见配偶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只能是部分证据,在法律上并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居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来证实对方与第三者同居事实,对打赢官司可能更有帮助。

  取证要量力而行,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得不偿失。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离婚诉讼中,这些证据对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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