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私家调查

私家侦探 莫闯法律禁区

  资金信用调查、夫妻忠诚度调查、商标打假调查、寻人寻址找物……这是一家提供“私家侦探”服务的调查公司网站上的介绍。在互联网上,还有不少类似的“私家侦探”机构。然而,“私家侦探”们也面临着法律风险。近日,江苏无锡的“私家侦探”赖某因跟踪拍摄,并将非法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11月4日《南方法治报》)

  有数据显示,目前“市场调查公司”等有上千家,从业人员达3万多,这些民间调查机构,一部分已取得营业执照,还有一部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可否认,由于存在市场需求,“私家侦探”游走法律边缘,也导致个别“私家侦探”触犯法律受到刑责。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具有调查权的是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授权的机关,律师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这方面的权力。就此来看,“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往往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触碰法律底线。根据法律规定,包括姓名、证件号码、通信方式、住址以及一些行踪轨迹、财产状况、账号密码等在内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不得侵犯。

  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那种专业性经营公民隐私、个人信息业务的私家侦探或咨询公司,就应该让它们见不得法治的光。当然,从“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角度来讲,从事私家侦探在一定范围内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也就是说,只要在侦查中涉及的方式方法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越过法律底线,有些还是可以做的。

  “私家侦探”之所以能在“地下”搞得红火,说明他有存在的必要,我们也不能老是看到人家坏的一面,更要看到人家好的一面,比如说打假,寻人找物等。对于那种不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经营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莫让“私家侦探”游走于灰色地带,甚至闯入法律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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