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根据上述行政规章规定,承办人员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调查取证工作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之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调查取证工作终结的,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处理审批表填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因此,承办人员在立案调查期间,只要不违反调查取证期限(30日)的情况下,按照办案程序继续延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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