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私家调查

法律不允许“私家侦探”

  据媒体报道,近日,江苏无锡地区侦破的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说到“私家侦探”,很容易联想到侦探影视剧或小说中的人物。而现实生活中也有人当起私家侦探,进行非法跟踪、偷拍等侵犯公民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去年1月,赖某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后,动起了做“私家侦探”的歪脑筋。今年3月,市民王某怀疑丈夫的忠诚度,希望赖某能帮忙跟踪自己的丈夫。赖某在收取王某1万元钱后,承诺帮其找到丈夫出轨的“证据”。随后,赖某根据王某的要求开始跟踪其丈夫,还在对方驾驶的车辆上安装了定位器,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反馈。赖某这一笔生意赚了近2万元,尝到甜头后赖某如法炮制,又做了两笔生意,非法收入共计5万余元。

  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法定侦查机关行使,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检察机关则主要承担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刑事鉴定、发布通缉令等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大部分“专门调查”手段,都是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系的,“私家侦探”没有这方面的侦查权。

  本案中,赖某根据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通过在他人车上非法安装定位器、开车跟踪、偷拍照片或视频等方式,记录被害人的信息资料,已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得到法律的惩处是罪有应得。

  前段时间,艺人王一博受粉丝电话骚扰的消息一度引爆了微博热搜,也让一条贩卖明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和出行信息的灰色产业链进入大众视野。回想起自己那些年接到过的骚扰电话,不少人难免感到心惊:除了被明确告知的,还有谁偷走了我们的信息?信息裸奔的时代,我们的生活里究竟还剩下多少实质上的隐私?我们又该如何给我们的隐私穿上铠甲?

  8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部分城市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抽查情况(第二批)的通知,公布了游泳场所较多的北京、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广州、深圳、重庆、成都等城市游泳池水质卫生抽查情况。此次公布的游泳池水质不合格名单中,共有149家“上榜”,其中北京共有19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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