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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取证 为何棋差一招

  湖北武汉的吴雨玲与林勇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6年8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不久女儿降生。2008年初,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夫妻俩买了一套大面积的商品房。

  然而,令吴雨玲没有想到的是,就在日子越过越好的时候,林勇却慢慢地发生了变化。从2009年开始,林勇常常很晚才回家,对女儿的事情也不再关心。

  感受到丈夫的变化,吴雨玲怀疑丈夫外面有了人。随后,吴开始搜集丈夫婚外情的证据。每当周末她都会悄悄跟踪丈夫,很多时候吴雨玲的跟踪都没有结果,常常跟到某个路口后就找不到丈夫了。但有几次,她跟踪到林勇和同一名女子在同一家宾馆里约会。这名女子吴雨玲也认识,她是林勇的同事。

  2010年10月的一天,吴雨玲来到了林勇和女同事约会的宾馆。她谎称自己是警察,从宾馆的保安那里调取了宾馆走廊里最近三个月的录像记录。就在这段录像记录中,吴雨玲看到在7月30日和9月3日两天,林勇与女同事共同登记住宿,又一同走进房间,数小时后又一起离开了宾馆。

  在吴雨玲看来,宾馆里的录像记录,是证明丈夫有婚外情的有力证据。2010年12月带着这份证据,吴雨玲将丈夫告到了青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两人离婚。

  在法庭上,林勇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情,同时也不认可吴雨玲提交的录像记录。林勇告诉法官,那段录像记录是吴雨玲找人制作的,里面的内容不真实。而当法官询问吴雨玲是怎样获取这段录像的时候,吴雨玲表示这段录像是自己冒充民警从宾馆的保安处调取的。

  冒充民警调取录像记录,吴雨玲的取证方式是不合法的。按照规定,通过不合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所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没有采信吴雨玲的这份证据。

  2011年5月,法院判决吴雨玲和林勇离婚,女儿由吴雨玲抚养,林勇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因为吴雨玲无法证明林勇有婚外情,林勇无需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吴雨玲不服判决,上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2011年8月,中级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吴雨玲要想证明丈夫有婚外情的行为,途径有两条:一是报警或寻找亲友一起来到宾馆“捉奸”在床。二是吴雨玲可以向法庭申请调取证据,由法院的工作人员去宾馆调取录像记录。当然,宾馆里的录像记录显示了林勇和女同事在宾馆约会的事实,但这并不能证明林勇有了婚外情。吴雨玲如果想打赢官司,除了录像记录外,还应该搜集林勇其他同事的证言、林勇和女同事关系暖昧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来证明丈夫有婚外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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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武汉婚外情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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