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文的解释,在我国离婚的无过错方式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上面列举的情况,怎样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呢?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根据实际的物质损失额度进行赔偿,如,收集证据的费用、误工费、差旅费、医疗费等等进行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则比较虚幻,没有确定的数额标准。在判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考虑损害程度、侵权程度以及夫妻财产状况等等来确定。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上文已经罗列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自己是否符合上面的情形,能否已经上文罗列的情况请求离婚赔偿还是需要详细进行分析的,如,什么是重婚,什么是实施家庭暴力,这些在认定方面是比较麻烦的问题。下面就上文所列举的情况一一为大家解析。
(一)、重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赔偿,那么如何认定重婚,怎么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重婚的情况呢?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前未领取结婚证,邻里承认的事实婚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具体可参考【重婚罪】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1、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的。
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上面是关于离婚赔偿问题中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赔偿的详细解释,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参照上面的解析,看自己是否属于上文所说的某一种情况,确定自己是否可以要求离婚赔偿。至于配多少的问题,在离婚赔偿中,赔偿数额也是比较难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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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1575500,所在律所是湖北省司法厅直属所、百人大所。陈玲律师具有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中共党员,法律和会计学双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办案踏实认真负责,始终坚信:当事人的事,是天大的事。凭借多项专业优势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当事人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子、追求客户合法利益的尽大化是陈律师一直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陈律师的执业目标是:受人之托,终人之事。陈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很多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债务清收、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以及公司法务等方面的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得到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积极肯定。陈玲律师是一位具备高法律素养和高办案技能的精英律师,现受聘湖北省信访局法律咨询律师、湖北省12338维权律师、和湖北省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3?15”维权律师,并受邀在多家电视台、电台、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担任嘉宾并发表点评。陈玲律师擅长的专业领域包括:离婚继承,房产纠纷、交通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公司股权和资产运作、合同票据、债务追偿、金融保险,人身侵权损害、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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