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婚外情调查: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吗?
时间:2020-05-31 20: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外界认知的不断提高,离婚的因素也不断向多元化发展,其中家暴和婚外情仍然高居诱因榜首,特别是婚外情,给受害者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如果不幸遭遇婚外情,第一重要的事情不是找人倾诉,而是学会搜索保留证据。律师对话第287期邀请到卢振华律师为大家解答婚外情证据的合法取证,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卢振华律师的对话内容。 一是配偶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虽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如因通奸而引起离婚,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可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责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该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过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可得到法院支持,并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另外,因为婚外情行为引起的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溺婴、伤害、凶杀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结果,中国的婚姻法、刑法及一些单行法规均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婚外情引起的上述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不同罪名,依法定罪量刑,坚决予以严惩。 卢振华律师答: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的证据,还需要满足证据规则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首先聊天记录须经合法程序取得,属于本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可自行收集提供,如需他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需按照法定程序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其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真实性,即聊天双方身份真实、证明事实真实。第三聊天记录和待证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卢振华律师答:婚外情案件中,过错方往往行事较为隐蔽,取证难度较大。从证据的效力上来讲直接证据效力较大,容易被法官采纳,但要取得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的现场证据,比如“捉奸在床”视频、照片,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配偶存在婚外情。需要注意该类证据在取得时,当事者在自家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因不涉及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否则取证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如遇到需进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院一般会采纳。 如果无法取得直接证据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调取配偶的电话通话记录、截取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同样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卢振华律师答:夫妻忠诚协议签订前提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否则该协议无法律效力。签订内容往往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各种类型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需要区别对待,在改变人身关系约定中往往会受到法律限制性规定,比如约定一方违背忠诚协议双方将必须离婚的条款,法院是无法认定的,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需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即使双方签订了该协议,当确实有一方发生不忠时,该协议也无法产生自动解除或必然会被法院认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还有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身份权的约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权利是法定权利义务,是否限制父母对子女的该类权利,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程序要求,对该类重大权利,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就予以限制,但对于离婚后子女随谁生活由谁直接抚养问题,双方是可以在离婚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的,因此在忠诚协议中可以进行约定,因为这个问题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财产分配上,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约定不忠的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享有,该类忠诚协议都是被认为有效的。 卢振华律师答: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该规定的前两种情况属于婚外情的范畴,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包括:因配偶发生婚外情无过错方遭受的人身损害,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等直接的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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