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轨调查-新民诉法对婚姻纠纷中的鉴定形成的影响
时间:2021-01-27 02: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本条系新增加条文)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本次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针对鉴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原法律条文只有一个条文(第七十二条),新修改的法律,从条文分布上来看,对原条文进行分解,规定了三个条文,即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同时新增加了一条(第七十九条),原条文对鉴定人出具的报告叫“鉴定结论”,新法条文改为“鉴定意见”,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上也把鉴定人出具的文件列为“鉴定意见”,这一变化,反映了从立法层面对待鉴定人出具文件性质的变化。因为经鉴定作出的不是“结论”,而只能是表明了鉴定机构的意见,并不能代表是结论。鉴定结论就是确定了的事情,法院必须作为定案的依据;而鉴定意见是由法院认定事实作为参考使用,这一改变更具有科学性。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需要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相当普遍。如离婚案件、分家析产案件涉及到房产价值的评估认定、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和财务审计,子女抚养权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亲子关系鉴定、债权债务案件中会涉及到笔迹鉴定,有的案件可能还会涉及到行为能力鉴定等等。以往,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涉及领域专门知识的欠缺,对于鉴定人出具的书面报告,一般很难发表深入的质证意见。有时要求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也很少。新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制约机制。在两种情形下,鉴定人应当出庭: 2012年上半年,笔者曾代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件先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历了一审、二审两次开庭审理。在一审诉讼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名下一套房屋的价值评估鉴定,评估报告出来之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质证,当时对方当事人提出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项: 三是鉴定工作人员的鉴定证书已经过期,没有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我方的意见与一审法院的意见一致,认为该鉴定报告的作出,是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电脑配对的方式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亦是依法作出鉴定结论一一现在应称作鉴定意见,关于鉴定工作人员的鉴定资质问题,因有三个鉴定工作人员,其中一人的鉴定证书过期不影响鉴定报告对房屋市值作出的评估结论。在二审,对方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证询问,但鉴定机构只是向二审法院出具了一份书面的说明,二审法院认定鉴定报告作出房屋市值结论符合客观实际,认为一审判决据此报告作出的判决正确,所以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本案若换作新民诉法施行后的今天,在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这份鉴定报告将因证据失权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在大量的案件代理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因为针对鉴定人出具的不同专业的鉴定意见,由于不同专业领域的限制,任何人包括法官和律师在内都不可能全部精通。例如医学、生物学方面的报告需要借助医师、药剂师的专业知识,财务会计、金融学方面的报告需要借助注册会计师、金融分析师的意见;建筑、设计方面的文件需要借助建筑工程师、设计师专业解释等等,借助这些专业人员的意见,法官和律师才能对专业的问题有一个清楚的认知,才好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合理的判断,对相关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因此,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到庭,对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向法庭提供说明,并对鉴定的专门问题和鉴定的细节向鉴定人进行发问,对鉴定过程和结论发表专业的意见,供法庭参考,以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合理。例如,2011年我们代理了一起公司股权分割的案件,当时涉及到对被告名下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和股权价值的认定。在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告一方作为控股股东,一直抵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进行,不向审计公司提供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审计公司只能根据手头现有的资料和公开的工商年检报表开展工作。审计报告出来后,被告又以该份报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全为由提出抗辩,虽然从证据的角度法院可以判决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但我们认为这份报告仅反映了公司的部分利润,被告名下股权的价值远远不止报告中的认定,同时又苦于无法从会计专业、的角度进行权威的解释。于是,我们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申请由财务会计专家对审计报告发表专业意见,主审法官为了让被告能够服判,同意了我们的请求。经法官认可,我们请来了一位中国注册会计师(他同时系英国AccA会员),通过对诉争公司2007年和2008年两份资产负债表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以下三点意见: 1、2007年底的应收账款1600万收到了789.5万,并且还向外借款333万,合计资金增加1122.5万元;这些资金用于支付应付利润181.6万和未分配利润中的800万,以及支付应付账款91.9万,而原资金合计为1073.5万元,剩余49万元显示为货币资金的增加; 2、2008年应收账款减少110.1万元,其他应付款增加653.2万元,应付账款增加33.4万元,资金增加796.7万元;用于支付固定资产增加199.1万元,支付利润530.9万元,支付盈余公积121.5万元,合计851.6万元,差额54.9万元,一部分是货币资金减少,一部分是计提的累计折旧影响; 3、2007年底到2008年底,公司大规模增加其他应付款,可以看作是非正常的制造负债共计986.2万元;此外,应收账款的回款共计899.6万元,两项合计1885.8万元。公司恶意增加负债用来支付利润,存在违法违规的操作。上述枯燥的数字,对于非专业人士,也许无法理解和读懂,但是被告本人完全明白这些数字背后的故事。因此,在主审法官向被告示明了上述专业意见之后,被告不得不作出让步,最终得以调解结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陈玲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1575500,所在律所是湖北省司法厅直属所、百人大所。陈玲律师具有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中共党员,法律和会计学双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办案踏实认真负责,始终坚信:当事人的事,是天大的事。凭借多项专业优势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当事人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子、追求客户合法利益的尽大化是陈律师一直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陈律师的执业目标是:受人之托,终人之事。陈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很多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债务清收、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以及公司法务等方面的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得到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积极肯定。陈玲律师是一位具备高法律素养和高办案技能的精英律师,现受聘湖北省信访局法律咨询律师、湖北省12338维权律师、和湖北省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3?15”维权律师,并受邀在多家电视台、电台、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担任嘉宾并发表点评。陈玲律师擅长的专业领域包括:离婚继承,房产纠纷、交通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公司股权和资产运作、合同票据、债务追偿、金融保险,人身侵权损害、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详细>> 我们知道,如果一方出轨的,不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还要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凡事都需要讲证据,如果一方在QQ上的聊天记录与他人有暧昧关系,是否可以作为其出轨的证据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答疑解惑。[案情简介]祝女士的老公与其提出离婚,称和 陈玲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1575500,中共党员,法律和会计学双学士,所在律所是湖北省司法厅直属所、百人大所。陈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办案踏实认真负... 在离婚的时候怀疑对方有转移财产或是藏匿财产的行为,自己也从来不知道对方每个月的收入情况,也想要知道对方有没有背着自己跟其他人有不当的金钱上来往,那么,离婚时能不能查看对方存款和转账记录?华律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夫妻在离婚诉讼的时候会找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希望法院能够在审判的时候偏向自己的主张。有些人的手机微信中保留对方跟其他人聊天背叛自己的记录,就想要把它当做是自己在离婚的时候主要的证据。听听华律网小编的说法。 在进行诉讼离婚时,一些人为了取得官司中的胜利而会去找些证据,这些证据需要最终提交到法庭生,供法官跟其他的陪审员查看等。对于所提交的证据类型很多人不清楚,那么,诉讼离婚证据提交都有哪些?关注华律网,了解更多知识。 丈夫长期酗酒,喝醉酒了还会对妻子拳打脚踢,长期如此做妻子的肯定是忍受不了想要离婚。妻子提出离婚酗酒丈夫不愿意离,可以走法律诉讼的途径,但做妻子的要能提供证据。那么,酗酒诉讼离婚证据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短信可以做离婚证据吗?手机短信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不明单独作为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行,那么离婚都需要有哪些证据呢,应该如何收集?本文就此为您介绍,以供您参考。 离婚需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如字据)(2)物证(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光盘)(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如伤残证明、亲子鉴定结论)(6)当事人的陈述(7)勘验笔录。 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段婚姻走到了尽头,一方死活不愿意协商离婚,或因为财产,或因为孩子,那么不能和平分手,我们只能通过去法院起诉来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去起诉离婚,在法庭上我们需要哪些证据呢?对此,华律小编整理了详细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证据收集有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等等。下面文章中就收集离婚证据的技巧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核心内容:新兴离婚证据有哪些?相对于传统的离婚证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MSN、QQ等正在兴起,对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新兴证据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张-颖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在离婚诉讼中,可被法院采纳的五种证据有“保证书”、“道歉书”、嫖娼事件和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 您好,如果对方不知情,而且该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不需要两个人一起还,离婚后女方买的房子,原则上与男方是没有关系的,但是要看房屋得出资,是不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为了充分体现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和适应婚姻共同生活特殊需要的基础上,各国亲属法和婚姻家庭法普遍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详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