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武汉市公安局认为私刻他人公司公章不算犯罪?!
时间:2019-10-20 23: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这么说吧!乙私刻了甲公司的公章,并把属于甲公司的房产卖给了丙,甲公司当时就向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而后丙向甲公司要求赔偿,法院以公安局没有立案为由,支持丙向甲公司赔偿,乙逍遥法外!现在法院马上要强制执行甲公司房产!甲公司有什么现实可行的办法吗?!
第一,根据《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所以,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 如果法院等司法部门 认可了公安局的说法并以之为重要证据,证明其没有违法犯罪!?怎么办?! 恩!现在是法院把公安机关的裁定作为重要证据,证明其不算违法犯罪!然后判定被私刻公章公司为其私刻公章所做的事情买单!怎么办?! 如果您是需要帮助的人,我的回答应该对您有用,但是您的追问,让我也看不懂了。 这么说吧!乙私刻了甲公司的公章,并把属于甲公司的房产卖给了丙,甲公司当时就向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而后丙向甲公司要求赔偿,法院以公安局没有立案为由,支持丙向甲公司赔偿,乙逍遥法外!现在法院马上要强制执行甲公司房产!甲公司有什么现实可行的办法吗?!
额!法院等部门,认可了私刻公章不算违法,并以之为重要证据证明不算违法犯罪!怎么办?!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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